作者:yulongguxiang | 来源:互联网 | 2023-06-10 20:07
二、以形参的形式定义和使用记录、对象类型在用作形式参数时,记录类型和对象类型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将它们作为游标、函数或过程的形式参数以前,事先都必须定义一个记录类型或者对象类型。如下例所示:记录DEC
二、以形参的形式定义和使用记录、对象类型
在用作形式参数时,记录类型和对象类型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将它们作为游标、函数或过程的形式参数以前,事先都必须定义一个记录类型或者对象类型。
如下例所示:
记录
对象
其中的INDIVIDUAL_ADDRESS_RECORD、INDIVIDUAL_RECORD和ADDRESS _RECORD都是在前面的程序里定义过的对象类型,它们已经存储在数据库中,所以不需要重新定义。这种用法的代码声明块会变得更短,而且对象初始化的过程中也比记录类型初始化要简洁。
三、从函数中返回记录、对象类型的值
记录
在定义记录类型作为函数返回值的时候,你只有一种选择。在定义函数以前,你必须先定义一个显式记录类型,并且不能使用%ROWTYPE属性定义这个记录类型。
如下例所示:
对象
和记录类型一样,对象类型也可以作为函数的返回类型。只是在定义函数以前,必须先显示定义一个对象类型。
如下例所示:
仔细观察上面两个例子。当游标返回一行记录的时候,它隐式地返回了一个%ROWTYPE结构。
在使用记录作为函数返回类型的例子中,返回游标的时候,PL/SQL会隐式管理运行时的转换。这虽然可以简化编码,但是却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如果底层表的结构发生了变化,而记录的结构却保持不变,程序通常就会出错。
在使用对象作为函数返回类型的例子中,PL/SQL引擎并没有隐式地向对象类型抛出一个%ROWTYPE。因此,必须在for-loop中显式地使用一个对象构造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