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长春一位女大学生小雪应聘到当地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顺利上岗一个月后,拿到的第一桶金却并没有让她欣喜,因为只有160.25元…
在本年度夏季求职期,小雪所从事的媒体/出版/影视/文化传播行业需求量有所增加。长春作为老工业基地,近年来就业形势一直相对较差,但平均工资也有5332元(数据来源于《2016年夏季中国雇主需求与白领人才供给报告》),少得可怜的160.25元到底从何而来?
首先来说,工资应依照什么来付?
按照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既然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而付,那么小雪是否与公司签署合同?
事实上小雪在入职前就与所在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试用期合同》(这点智哥必须说明,试用期不签合同的公司都是耍流氓),合同标注第一个月基础工资为1750元。
在谈工资时,小雪与公司达成一致:底薪2500元,试用期按70%发放。可是在入职之后负责人却改口说工资是按绩效算成绩的。每月有一定的任务,每个任务规定时间完成,若完成计1分,未完成就是零蛋。
因为工作量大且通过率低,小雪在6月29日选择离职,却没想到这辛辛苦苦一个月换来的只有160.25元。
那么按照公司给的解释,“她没能给公司带来效益,绩效也没有按时交,平时工作态度散漫,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是否就足以扣掉小雪90%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即便小雪真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那也只应扣除工资的20%,也就是350元。而且由于扣除后小雪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至少公司应该按照2016年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来支付。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那么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小雪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小雪义正言辞得说出将申请劳动仲裁时却得到公司潇洒的一句“去吧”,如此耍流氓的行为必须杜绝。
近些年来社会上不乏以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以考察为名无偿占用劳动力、编织境外就业的美丽谎言,以及试用期把戏等就业陷阱,每个人都应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既不妄自尊大,又不妄自菲薄,才是职场人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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