珺之策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作者:胡绵鹏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和修订前的版本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扩展了合伙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增加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管理规则受到各类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青睐,近年来不断发展壮大,其所得税问题广受征纳双方高度关注。2017年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增设了“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目,纳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从申报表增设明确栏目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加强征管方面已经走出了第一步。从纳税申报调整实务(本篇讨论)和企业应对(下篇讨论)两个维度和大家作一次深度探讨。
纳税申报调整实务
一、新版申报表与旧版的差异
在新版申报表施行之前,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六类“其他”栏目体现,新版申报表为这一“所得”新增专门的调整栏目,位置及其填表说明如下: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下同)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二、基于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会计上,通常,按照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影响,法人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在账上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或者是可供出售金融产品。法人合伙人在持有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期间,在收到合伙企业的分配确认投资收益,当有确切证据表明权益份额很可能存在减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得税上,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相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按照规定(91号文第六条)对职工薪酬、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特殊支出项目进行调整,而后得出的金额才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再按照比例(确定比例的顺序:1、合伙协议约定比例,2、合伙人协商比例,3、出资比例,4、平均)计算归属于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据此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税收金额”列。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注意会计上计入合伙企业当期损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的特定项目。无论这些项目产生的影响是增加合伙企业利润还是减少合伙企业利润,均应剔除后确定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合伙企业期末持有的股票成本为5000万元,市值为6000万元,浮盈部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该浮盈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反浮亏也不得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在法人合伙人持有该合伙企业股份期间,通常可能发生:
01.合伙企业发生亏损且未做分配,同时没有确切证据表明合伙人持有的权益份额发生减值风险,法人合伙人无须作账务处理。亏损,包括实质性亏损和浮亏,企业所得税上按照159号第五条规定,计算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税会无差异,无须调整。
02.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项目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预计该项目全部投资1000万元无法收回,法人合伙人A据此按照权益份额比例在会计上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该项减值准备应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三大类“资产类调整项目”的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明细表如下:
03.2017年度,合伙企业转让前期所投资企业的限售股,转让收入5000万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费200万元,全体合伙人采纳了管理人建议,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项目,不进行分配;2018年度,合伙企业对外投资2000万元,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57万元,由于暂时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管理人决定分配1700万元(不减少合伙人出资额),无其他业发生。法人合伙人A持有该合伙企业20%的权益份额。2017年度合伙企业未进行分配,法人合伙人A账面不确认投资收益,所得税上根据
159号文的规定,计算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0-200)*20%=760万元,调整明细表如下:
2018年度合伙企业决定分配1700万元,法人合伙人A从合伙企业分的投资收益1700*20%=340万元,账面上据此确认投资收益340万元。2018年度合伙企业因支付管理费而账面亏损57万元,法人合伙人A不作会计处理,所得税上,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应由合伙企业通过未来的盈利自行弥补,法人合伙人A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递减盈利,法人合伙人A不得调减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如下:
04.法人合伙人A投资于合伙企业B和合伙企业C,权益份额比均为20%。2017年度合伙企业B实现所得2000万元,且分配了全部所得2000万元;合伙企业C亏损1000万元,法人合伙人A认为无需就合伙企业C的亏损计提减值准备。法人合伙人A从合伙企业B分的投资收益2000*20%=400万元,账面上据此确认投资收益400万元;对合伙企业C的投资不作账务处理。所得税上,法人合伙人A根据159号文的规定,计算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20%=400万元;合伙企业C发生亏损的,应由合伙企业通过未来的盈利自行弥补,法人合伙人A不得用合伙企业B的亏损递减盈利,法人合伙人A不得调减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如下:
法人合伙人A填报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虽然没有调增金额,这是因为法人合伙人A已经通过“投资收益”核算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归属于A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