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热搜引起吃瓜群众的关注,某演员新开的火锅店被指设计风格、装修细节乃至产品的装盘和成都一老火锅高度相似。
那么,餐饮店从风格、装潢到餐具、菜单、宣传海报全都与他人高度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呢?
今年4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椰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认定“椰小碗”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我们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广西柳州“椰妹”餐厅(经营者:南宁果麦公司)发现广东广州“椰小婉”餐厅(经营者: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椰子鸡餐厅,认为其使用近似品牌标识且仿冒装潢,且广州摩某公司还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多篇推广宣传文章。“椰妹”餐厅遂将“椰小婉”餐厅和广州摩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即“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即“椰妹”图文标识)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被告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广州椰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对“椰妹”餐厅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相当的投入,反映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被告广州椰某公司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原告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被告广州椰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
广州摩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椰小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包含有“椰小婉”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为广州椰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
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判令广州椰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椰妹”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赔偿原告20万元;广州摩某公司立即停止为广州椰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删除包含有“椰小婉”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并就20万元赔偿款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案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市场经营者使用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等均可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使经营者使用的商标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但如果其使用的装潢等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法院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比对,鉴于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而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原、被告经营的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二者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市场无法外之地,选择“搭便车”实则寸步难行,唯有诚信经营才能通往更广阔的天地。
来源:广东高院、天河法院
编辑:李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