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则关于某IOS程序员的离职证明引发了关注,从中我们得出几个信息,深有感触,在此分析一下。
程序员共上班2月,就正式离职
公司提出在职期间该程序员提出过3次离职
公司提出主导项目遗留70多个bug
(马赛克要打的)
对于第一点
任职两月辞职对我们来说,实在太短,熟悉熟悉公司业务,搭一搭环境看看代码就过去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员工肯定是看到了公司的坑,当然也有一遇到困难就想走的那种敏感因素在,这里不排除。
总之,2月时间不足以证明什么,公司的利弊员工的忠诚度,但是对于我们程序员来说,既不推荐遇到不适就离职,也不推荐待在一个钱少进不少的公司,一切都是双向选择。
对于第二点
公司提出,任职期间提出3次离职,按道理来说,试用期期间提前3天提交离职的,3次提出更是说明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不和原因,我想走,你不放我,这也证明了第一点,公司可能有很多坑。
当然,员工处理事情的方式肯定有不对,双方没有先沟通再办理,最终就是不欢而散了。
对于第三点
好惊讶了啊,2个月还包括一些入职流程的繁琐事情,就有70多个遗留bug, 难道是bug 产生器吗,有网友指出你这是写代码呢?你这是写bug呢吧?????
对于一个程序员来说,就不得不说说代码的问题了,先想好怎么写,再写代码,再验证,bug 其实就在我们中间,但是我们也可以找到解决它。
争议点
有网友指出“我印象中离职证明只能用来证明离职,不能来写这人怎么样,不然员工如果和企业有矛盾,企业不是可以乱写”
不讨论负面内容,离职证明是不允许这么写的,很简单,因为最后一句因果表述不清。“主项目至今遗留70多个BUG”这句话与员工离职内容无关,要么删除,要么就必须陈述清楚这个遗留与员工是否有关,有多大关联,同时公司还必须有足够证据去证明。否则员工拿着这个证明直接去仲裁企业捏造事实,蓄意阻碍劳动就业企业一点办法也没有。 PS:如果真的是员工错误,与企业水火不容了,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通过企业公文形式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离职证明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
也有网友说可能这是事实,员工确实工作上有缺陷,bug太多了,可能在需要解决的时候,走人,不顾公司的利益。
写bug顺便写点代码有问题吗?就像打架带个篮球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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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
故事的结局还是说了再见,好聚好散吧,无力多说,只想有一个单纯的环境,回归技术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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