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致南昌市重点办的告知函、恳谈信及商请函
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
本文通告南昌市东湖区区委:
本文通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
本文通告南昌市东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本文通告南昌市东湖区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部:
本文通告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
本文通告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本文通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通告并请求全球华人、华裔监督:
一、声明:本文的所有认知,如有错告、误判,恳请不吝赐教,如果属实,甘愿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设置为斜体字。
二、2019年5月7日8时30分左右,南昌市东湖区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第5分指挥部工作人员卢保坤来到我家门口,指令我下午14时前向他提交三份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设置为斜体字。2、户口簿首页及我本人页。3、婚姻状况证明。下午,他果然来了,我向他提交了这三份材料并应他的请求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只用于征收不得复印”。我向他提供电费收据原件(上面载有我家的门牌号码),我反而再三拒收。为此,我对他的目的很是疑惑。
三、设置为斜体字我通过“江西信访信息系统”查看到《此致南昌东湖区政府、房管局、拆迁办的商请函》(编号36002019012107015664043)的以下回复:
1、南昌市东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9-2-2 11:13:56在“办理方式”一栏打字填写“受理告知”,在“回复告知内容”打字填写“详情”,点击,弹出:“黄剑平(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设置为斜体字。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19年04月21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备注:但区房管局至今没有书面答复我。)
2、落款时间为二0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东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关于房屋征收包户单位出具答复意见书的情况说明》中写:“根据中共南昌市东湖区委印发的《东湖区2015年第二轮房屋征迁工作实施方案》东发【2015】17号文设置为斜体字。各责任单位要实行“四包”,明确责任。信访人黄剑平属东湖区旧改指挥部任务范围,答复意见书详情请见附件。”
3、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东湖区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部的《南昌市东湖区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东湖区沙沟村一建三处,产权证号:002398,面积为2805.04平方米,产权属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责任公司所有,列入了2015年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拆迁项目,当年分指挥部派工作人员与省一建公司就该房屋拆迁事宜进行了协商沟通,经多次协商后分指挥部按照省一建公司提供的名单为部分单位职工进行了预兑付,黄剑平所说的“三方协商”是不成立的设置为斜体字。由于地铁4号线施工要求,分指挥部对下沙沟8号(产权证号:005990;产权面积为480.46平方米该栋房屋为6层总面积为3227.34平方米,96年2—6层房改出售面积为2746.88平方米)房屋进行了扎架降屋拆除作业,并没有涉及到黄剑平所说的沙沟村一建三处的房屋(黄剑平目前居住的房屋)。”“信访人签字:信访人电话停机,无法联系(3、27) 罗国平 龚玉冰(备注:以上有下划线的斜体字是手写的)”(备注:罗国平、龚玉冰至今没有将以上文书送达我,十几天前,罗国平两次面见我,均未提及送达以上文书一事。)
四、反驳意见:
1、省建工集团公司针对《命苦啊,总被人放鸽子!》(编号36002019012309011560402、36002019012309015368015)的回复中写“2013年11月原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一切事务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你的信访诉求可向省国控公司了解设置为斜体字。”
(备注一:由此可见,自2013年11月起,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无权代表其公司行使任何职权,在老公章没有遗失、销毁或封存的情况下,留守处新刻公章无效并涉及违法设置为斜体字。新公章边缘有一长串阿拉伯数字,老公章没有一长串阿拉伯数字。根据我与留守处负责人胡循忠的多次面谈,他受到了多方面的胁迫、挟裹,身不由己。几个月前,胡循忠当面告诉我:针对下沙沟地块的房屋和土地,公司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征收协议,公司拒绝将有人收拢的一大堆房改申请材料呈批。“省一建公司”提供的名单绝大部分错误。)
2、我在网上搜索到了《南昌临江商务区被指4年未动工》,该文来源于江西晨报,发表时间为20160527,根据该文的描述,南昌临江商务区项目胎死腹中已经7年了设置为斜体字。在地图上我看到,南昌临江商务区打了阴影,面积很小,精确地址在高新大道1158号,属于青山湖区管辖,距离东湖区下沙沟路起码有八十里,2015年东湖区咋又冒出一个“2015年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拆迁项目”?
3、《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地块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洪发改投字【2015】38号)是一个噱头,因为在市发改委的权力清单中,没有批复“开展前期工作的权力”,要批就应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的“立项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正规的文件,更加离谱的是:区政府及其随从以该“噱头批复”为依据,将南昌市青山湖区已经哑火(胎死腹中)多年的“三拍工程”(指一拍脑袋决策、二拍胸脯保证、三拍屁股走人的工程)南昌临江商务区工程嫁接成“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地块改造工程”设置为斜体字。
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东征【2015】第6号)上面没有区长的签名,根据《立法法》,未经区长签发,该决定书无效,该决定书应该是个别人或一小撮人冒用区政府的名义发布的设置为斜体字。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至第30条、《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15条,县、市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土地征收,区政府无权决定土地征收。
5、《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洪府发[2011]16号)
二、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市级以上财政出资以及跨区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置为斜体字。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还应报维稳部门备案设置为斜体字。
所以设置为斜体字,假如南昌市临江商务区建设工程或南昌市临江商务区旧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横跨南昌市青山湖区、东湖区,根据以上文件,该建设项目至少需要市发改委批准或核准、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东湖区政府没有权力下达房屋征收决定!
所以,假如东湖区政府能够提供以上文件第四条所罗列的事项,我就承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东征字【2015】第6号)的合法性设置为斜体字。
6、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工作分指挥部不具备行政主体、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下沙沟征收项目”、“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起凤路征收项目”、“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董家窑征收项目”等等,骑车出去转一转,我至少亲眼见过十几个这样的牌坊,历经四年风雨沧桑,字体的颜色已经不再光鲜设置为斜体字。该部不停地组织签名、集会、群访、拉闸、停水、在“钉子户”门口大小便、强拆等等,要求“先房改后征收”,请问:哪条法律规定必须“先房改后征收”?最多的时候,我家对面的操场上站满了人,起码有一、二百人。
7、综上认知,我判断“2015年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拆迁项目”纯属虚构的影子工程,其目的是“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的开发商为了抢劫南昌地铁站点地块的净地使用权并转手卖给地铁工程的征收单位,以此获取巨额利润设置为斜体字。
8、只有“三方协商”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先房改再征收方案和预兑付方案完全不靠谱,其实质是一种赤裸裸的诈骗方案,因为根据我掌握、了解到的情况,历经4年多,至今没有1户实现或进入了房改程序,没有1户真正拿到了预兑付款项的现金或转账设置为斜体字。
9、区旧改办的答复函中写:“由于地铁4号线施工要求,分指挥部”如何如何,由此证明对我家所在地块的征收是出于南昌地铁建设工程之需,该工程的法人单位为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设置为斜体字。
10、《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置为斜体字,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设置为斜体字。
2012年9月11日
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理顺职能、整合资源,加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专业化施工和精细管理,根据省编办赣编办文[2012]136号精神,将南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代表市政府作为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为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县级规格设置为斜体字。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含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设置为斜体字。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设置为斜体字。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业务工作。
(三)负责工程建设中与财政、审计、建设、城市管理、电力、电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设置为斜体字。
(四)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协调,工程工期和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设置为斜体字。
(五)负责提出重点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拨付申请,编制工程决算,竣工报告设置为斜体字。
(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设置为斜体字。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设置为斜体字。
11、《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经调查,按南昌市旧城改造指挥部的统一部署,2015年东湖区启动下沙沟地块的旧城改造工作,在下沙沟地块上涉及国有城镇房和长巷村集体土地的农房需要征迁设置为斜体字。国有城镇房由东湖区房管局负责征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房由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征迁办公室负责征迁。”
我进入南昌市人民政府官网,在“市政府工作部门”中,没有南昌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发现有一个“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在其“机构设置”的“各处室工作职责”中,有一个“综合工程三处”,该处的职责为:“ 承担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旧城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拆迁等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工作;参与未明确补偿标准的房屋、设施等征收事项的协调处置;统筹协调工矿、垦区的危房改造工作设置为斜体字。”
由此可以确定:“南昌市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或“南昌市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真正的名称应该是“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综合工程三处”,前面两个名称有唬人的意味并事实不存在设置为斜体字。
五、诉请
综上,根据《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洪府发[2011]16号)第二条,区政府没有下达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区房管局、区旧改办、区征收办没有接受市重点办的委托而进行地铁工程的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设置为斜体字。
南昌市东湖区委印发的《东湖区2015年第二轮房屋征迁工作实施方案》(东发【2015】17号文)中应该有违反《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洪府发[2011]16号)第二条的内容设置为斜体字。
本文内容,呈请市重点办速速查处、回复,如有冒昧之处,贵办可选择包涵、赐教或追责设置为斜体字。
六、设置为斜体字我家
我家房屋使用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详见早已发表的《命苦啊,总被人放鸽子!》设置为斜体字。该文的诉求节选如下:
1、《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设置为斜体字。
2、我黄剑平在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了二十多年,我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有二十多年,2011年至2012年期间依法领取了二年的失业生活费,《就业失业登记证》从2011年至今一直在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劳保所完成年检设置为斜体字。
3、我的仇家们一直上窜下跳地诬告、陷害、碰瓷、报复,绞尽脑汁地企图抹杀、颠覆以上事实,想把我从现居所撵出去设置为斜体字。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设置为斜体字。
有人认为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我认为有效,由此,我主动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书面申请裁决设置为斜体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设置为斜体字。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设置为斜体字。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最大的噱头是: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上,三个仲裁员全部没有签名设置为斜体字。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裁决书起码需要首席仲裁员签名或两个以上仲裁员签名才能生效,三个仲裁员全部没有签名,可认定该裁定书是仲裁员邓三荣伪造的,因为:1、该无效裁定书是邓三荣(省仲裁委主任)给我的。2、首席仲裁员是项叶萍,邓三荣是仲裁员。3、邓三荣(省仲裁委主任)具有掌管委公章之便利。4、被申请人提起反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期限,省仲裁委受理其反诉是一种故意枉法行为。(根据省一建公司的《答辩状》,2007年10月省一建公司已经知道本劳动争议案的真相,二年后(2009年10月22日)才在我提起仲裁申请后提起反申请。)5、而且,省仲裁委没有向我发送反诉申请书的副本(含其附件,即:书证),令我非常被动和不利。(备注:在邓三荣用语言暗示“你不要拿着材料跑了啊,我离开一下。”的情况下,我只拿到了部分省一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
之后,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某工作人员向我送达了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上面只有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署名而无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设置为斜体字。”之规定,该判决书因不符合法定格式、要件而无法生效,而且,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多个故意枉法的情形。
我对法治的追求包括形式、手续、程序、实体四个方面设置为斜体字,如此起码的要求均未得到满足,怎能不扼腕叹息?!
有人可以如此公开践踏法律、法院和国家的脸面设置为斜体字,我倍感震惊、寒心与无语!
由于司法部门被我的仇人操纵而故意枉法,导致我与省一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的争议没有权威的定论设置为斜体字。
退一万步说,既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能否认我与省一建公司二十多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也不能否认我家房屋使用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设置为斜体字。谁居住就宣示谁有主权,省一建公司至今没有对这种主权提出质疑或诉讼,起码代表其对这种事实结果的承认,而省一建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没有提出质疑、诉讼的主体资格。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设置为斜体字。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注意:以上二条不能孤立适用,动迁房如果是国企房产,以上法条中搬迁的主体则是公房的实际居住人(职工家庭),而非国企,“先补偿”指先补偿使用权人设置为斜体字。谁居住就宣示谁有主权,
6、我有幸得到了区拆迁办与雷保龙签订的《东湖区下沙沟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私房类住宅提前交房货币补偿协议》设置为斜体字,以此协议为蓝本,我草拟了以下协议:
房屋征收协议书
甲方: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
甲方代理人:南昌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或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
乙方:黄剑平 360121196801010599
丙方: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的全权代理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1、因南昌地铁4号线上“上沙沟地铁站”建设,需要征收乙方房屋设置为斜体字。
2、乙方现居住的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113号房间,所有权归属丙方,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按12000 x 90% 元每平方米(备注:此单价仅供参考,可商定)计算支付乙方房屋征收补偿款,计 元设置为斜体字。甲方按12000 x 10% 元每平方米计算支付丙方房屋征收补偿款,计 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甲方将以上价款转入乙方、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签名盖章后生效设置为斜体字。
4、不详之处,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设置为斜体字。
甲方签名盖章: 日期:
乙方签名: 日期:
丙方签名: 日期:
此致
敬礼设置为斜体字!
黄剑平、
13207098682、hao13027241181@163.com、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