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权的重新配置
徐绪辉•徐言
概要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人口问题分不开,人口问题成了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首要问题小度重新设置。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改善、全民素质提高和中华民族兴衰,甚至关系到世界和平与发展 。[1]
马寅初先生曾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社会主义既然是计划经济,人口生育也就可以而且应当按计划地进行 小度重新设置。[2]虽然马先生因此而遭到批判打击,但实践已经证明了马老的远见卓识。
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确立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小度重新设置。经过近30年的努力探索,中国逐步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人口调控体系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人口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有显著改善。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甚至越来越严重小度重新设置。如果贯彻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还将面临这样的结果:
人口数量将在较长时期内继续增长,预计未来十几年每年平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给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压力;严重的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将使得千万以上的成年男子长期或者永远处于单身状态,并且将引发一系列相关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人口总体素质较低的状况在短时期内难以根本改观,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劳动年龄人口大量增加,初级劳动力过剩现象将越来越突出,就业压力居高不下且将越来越大;在经济尚不发达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给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了难度;地区间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现象将长期存在,而且城乡差别将更为明显,贫富差距则进一步扩大;流动人口增加、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以及人口在不同地域间的重新分布,对传统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产生重大影响,对社会治安也是一个挑战小度重新设置。
面临这么多的问题与隐患,我们必须对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改革小度重新设置。人口既然可以计划生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能够而且有必要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将计划生育和市场生育结合起来,既实现人口总量的有效控制又保障人民的生育自由,并同时提高人口的素质,从而解决与人口相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我主张对生育权进行重新配置。生育权的配置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以法律授权等形式进行的原初分配;第二,以有偿交换等方式进行的市场配置。所谓生育权的原初分配指的是:国家通过法律等方式赋予一定的主体一胎或者一胎以上的生育权。所谓生育权的市场配置,简单地说,就是符合条件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相互有偿让度生育权,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决定生育的胎数以及最佳生育时机 。[3]
一、现行政策在生育权原初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计划生育早已经被我国政府定为国策,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还专门通过了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小度重新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早就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法规,基本上都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为论述方便,我称之为本数),同时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对特殊人士实行有条件的两胎政策 。[4]考察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条例》,两胎政策基本可以归纳为:民族政策 ,[5]传宗接代政策 ,[6]劳动力政策 ,[7]赡养扶助政策 ,[8]特殊人士政策 ,[9]保证有效生育政策等等 。 [10]
不管是基于何种政策的考虑,明摆着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目前的生育权分配存在形式上的不平等小度重新设置。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初衷是好的——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条例》来看,有权生育两胎的配偶绝大部分都住在经济、文化、卫生等方面都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 ,[11]而且几乎都是从农村家庭对劳动力的客观需求方面来考虑的。但这种良好的初衷却不能得到良好的结果,可能还会走向反面,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结果上看,某些两胎政策甚至与我国计划生育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
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一个社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都比较低,婴儿的成活率也很低,生产工具比较原始而资源却又相对富足,在这种情况下,多生育几个儿女肯定能给特定的家庭带来好处小度重新设置。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在那种社会条件下,人口多、劳动力多也是国家富裕、强大的标志与保证 。[12]但是随着信息革命的发展,原先在原材料和资金之后排名第三位的知识和技能一跃成为决定企业成败的第一关键因素,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最主要的资源。而人口多、劳动力数量多并不是知识和技能的同义语,因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决定一个国家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不是劳动力的数量而是劳动力的质量,而衡量一个国家劳动力的质量标准并不是这个国家拥有多少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人口。
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只能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力在中国早已经过剩,源源不断而且大量增加的初级劳动力只会使得就业压力居高不下小度重新设置。生育两胎或者三胎并不会给农民带来利益,相反,本数外的生育将毫无疑问地加重他们的负担。因为劳动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是劳动力,而是需要长时间培养的,在现代这个社会,培养劳动力绝对不紧紧是教会他能够驾马拉车、耕田种地那样简单。因此,对于一个具体的家庭来说,这个家庭是否能够富裕不在于该家庭生育多少个能够耕田种地、捕鱼打猎的劳动力,而在于这个家庭能够将自己的儿女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才。
由于国家在教育方面投入的有限性小度重新设置,以及许多农民对教育投入重要性认识的不足,更因为国家在招生、招工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以及国家整体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一个农民要使自己的儿女能享受到城市居民尤其是大都市居民同等的教育,所支出的费用将使得他们不堪重负!
种种原因,决定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绝大部分农民的孩子——无论是本数内还是本数外生育的孩子,只能被培养成从事简单劳动的苦力小度重新设置。这些孩子长大之后在农村是过剩的劳动力,而在城市里也只能够从事一些低级的劳动,收入菲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间的收入差距将越来越大。所以,在劳动力的生产成本整体提高的社会现实条件下 ,[13]对城市居民严格控制生育一胎,允许农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生育两胎,却又不允许他们之间进行生育权利的有偿交换,必然造成相对富裕与相对贫困的循环。
农村人口基数本来就大,计划外生育现象又非常突出,因此农村人口增长相对加快,农民的负担也相对加重小度重新设置。相对富裕与相对贫困循环的长期的结果当然就形成一个贫富的金字塔结构。这种金字塔结构的区域布局又使得本来就存在的城乡差别不断扩大化,于是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向各个大城市——这必然加剧大城市人口容量的饱和现象,同时也给城市的治安管理带来许多隐患,而且还会带来更多其他的社会问题。
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决心、力度以及投入都是相当大的,由于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国人口生育在总量上的确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小度重新设置。在城市地区,由于各种现实的原因,一胎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 。[14]中国计划生育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地区。在我看来,农村计划生育最突出的是两个问题:第一,计划外生育现象非常严重,而且尚未得到根本的控制;第二,男女出生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现在我们就来分析讨论一下这两个相关的问题。
1、难以控制的超生现象 [15]
中国人口绝大部分都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村人口控制存在很多难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民“超生战术”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则是政府处罚措施作用的有限性小度重新设置。超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走亲戚生育方式小度重新设置。按照目前的通行做法,在生育第一胎之后女方就要上节育环,但是去环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一般的赤脚医生就能够做到。虽然目前的法律有制裁措施,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很困难,因为要查明谁是去环者在取证上的困难并不亚于刑事案件,而且谁拥有这样的取证权在法律上也是个问题。虽然很多地方政府对“非法怀孕”现象采取强制堕胎的做法,但是怀孕初期是不容易发现的,一旦到了孕状外现时,孕妇就不翼而飞了。由于中国的传统情况,乡人的亲戚多,区域分散也比较广,而且乡人注重亲情,通常在亲戚家住三、两个月的也并非罕事,因此,孕妇稍微走几家亲戚,孩子便生下来了。有的孕妇生下孩子后便回乡做结扎手术;若想生第三胎的,则将孩子寄养在亲戚家里,待生下第三胎之后一并领回。
在这方面,孕妇亲戚所在地政府很难有什么样的作为小度重新设置。首先,一个妇女是否为计划内怀孕,并不需要在肚皮上面挂上准生证到处走动,而村干部是不太愿意主动去追究或者上报的,因为村干部本身就是农民,吃的不是皇粮,因此,能闭眼就闭眼,绝对不多事。其他村民除非两家交恶,否则也不会轻易去告发。而乡级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员平时是很少到农村去的,即使为计划生育而去,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也是到“备案户”那里去,并不能每家每户地检查。其次,超生孕妇毕竟不是逃犯,即使告发,如果不是本乡孕妇,乡政府也很难处理,隔县、跨省就更难办了。一些县级政府颁布了一些“连坐”的土办法,即,如果孕妇超生,孕妇娘家、婆家等亲戚家均受重罚。且不论这种方法是否管用,这种土办法在法律上的正当性是值得关注的——我们绝对不能以破坏法制的方式来维护“法治”。
②外出打工生育方式小度重新设置。这或许是最难以管理控制的一种计划外生育现象,后面将要提到的婚前生育与收养生育都与此相关。这些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城乡差别的存在,农民进城打工很多。可以说,越穷的地方,外出打工的人越多,而农民对待城里的生活并没有很大的奢求,因为一般而言并不比农村里生活得差。许多外出打工的都是“夫妻兵团”,虽然这些打工的人在吃住等方面条件绝非一般的城市人所能了解,更不是都市孕妇所能忍受,但由于这些农民具有在农村生活的习惯以及其他一些客观因素,许多孕妇在城市的角落里坚强地活着。虽然都市里的警察、收容队并不一定会怜悯这些腆着肚子的妇女,但对于孕妇而言,他们毕竟要比乡镇的计划生育工作队文明得多。有的孕妇早看出了这一点,甚至一手抱小孩,一手拿着各种盗版光盘兜售 。[16]其中许多孕妇到了年关回家的时候,另外一个孩子就诞生了 。[17]
③收养生育方式小度重新设置。也许是由于“为善”观念的存在,收养婴儿在传统上是受到保护与赞扬的。即使是1999年修订的收养法,也没有将收养他人儿女视为自己计划外生育来对待。由于农村孩子并不能享受到什么“独生子女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补贴、公疗等等条件,从这个方面上说,一个孩子的成长对外界的依赖(或者说对政府、社会的依赖)比都市里的孩子相对要小得多。所以,收养法所规定的各种要求条件并不会对农民有什么影响,许多人就利用交换收养的方式来规避计划生育——生下孩子后给予一定的费用让别人去收养 ,[18]待这个孩子长到一定年龄或者生下第二胎后再领回。
④婚前生育方式小度重新设置。这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超生方式。在中国农村地区,由于传统上的原因,婚姻的成立并不是以法律上的程序即“登记”为标志——许多夫妻都是“结婚”后再登记的,甚至有的永远都不登记。农村的婚姻缔结仍是以“看东家”、“定亲聘礼”、“过门喜酒” 等程序为公示方式。由于乡俗仪式的存在,观念的变迁以及社会现实的需要,“结婚”前(以办喜酒为标志)怀孕已逐渐为乡人所接受,为道德所默认 。[19]另一方面,由于双方父母都希望“早生贵子”,因此,婚前的怀孕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受到了默许甚至纵容。因此,许多“夫妻”在结婚仪式前就生有孩子,寄养在某家。等结婚后又正式地合法地领取准生证又生一胎。
农村妇女结婚本来就早,婚前生育更是将女性的生育年龄提前了,许多人还不知道什么是少女就变成了妇女;而对于新生的婴儿,他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生身父母的爱,这对婴儿身心方面的发育都是很不利的小度重新设置。因此婚前生育现象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必须加以遏制。
对于前面提到的各种超生现象,许多地方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小度重新设置。比如浙江省规定:非法收养的视同计划外生育处理;弃婴、溺婴以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某些县市还规定:凡是16岁以上的非在校妇女,每季度必须接受一次强制性的尿检。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很值得讨论的,先不论这种“法”本身是否合法,它的执行就非常困难,执行成本也非常高。
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对计划外生育现象采取“以罚代管”的政策,有些地方甚至将“两皮罚款政策”(肚皮与地皮)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小度重新设置。许多基层政府采取长效罚款政策,即一次罚款多次付款,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缴清。因此很多超生出来的孩子已经到了上学的年龄,他们的父母仍在偿还他们的“出生费”。这实际上成了一种无形的生育权买卖——用缴纳罚款的方式向政府购买生育权 。[20]事后的罚款等措施只会使得有些农民穷上加穷,超生出来的女孩就更谈不上受教育的权利了;而人口控制却并没有得到实现,在很多地方却是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2、计划外生育的原因分析
许多农民为什么要生第二胎、第三胎甚至一定要到生出男孩为止呢?是为了传宗接代吗?谁也不能否认这一点小度重新设置。我认为绝大部分农村妇女愿意生育两胎或者三胎并且一定要生一个男孩,虽然有传统观念作祟而加入了生孩子竞赛的行列,但更有另外一些重要的现实原因——这些原因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了。
①,强体力劳动的需要小度重新设置。农村中的劳动是强体力的劳动,由于一些生理上的特点,决定了妇女不能像男子那样去从事一些体力活,而那些活在农村是司空见惯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何况女儿刚长成劳动力,又到了要外嫁的年龄;而养育女儿的父母却体力渐减,年复衰颓。
②,养儿防老的需要小度重新设置。生活在农村里的人是没有什么退休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的,农村劳动也没有“上下班”之分,只有农忙与农闲之分。农忙期间是真正需要劳动力的时候,外嫁的女儿如果回娘家帮忙,则自家的农活就要撂下了,况且她还得担心自己家里的孩子是否有人喂养,牲畜是否有人照应……也就是说,女儿要承担两家的农活。如果女儿嫁得远,帮忙更是困难 。[21]
即使是所谓的农闲也并没有真正闲着,许多农村连人喝的水都要到很远的地方去挑,更不用说有什么自来水了小度重新设置。还有,是人总要吃喝拉撒,而农村并没有公厕,更说不上抽水马桶,老头、老太总不能半夜摸到地头去方便吧?总不能让外嫁的女儿每隔几日就回家来给他倒一次马桶吧 ?[22]因此,在乡下,那些有女无子的老人,70岁还要下田地插秧、割禾,80岁的人担粪、挑水实在是太普遍了。
现在农村里一方面是劳动力过剩,另一方面却是严重的劳动力不足小度重新设置。因为平时不管是青年是男是女都出去打工了,留下的只是一些老弱病残的人。这种情况使得更多人认为:应该多生几个孩子!
③,其他方面的原因小度重新设置。在长期的观念中,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嫁出去后,既然是泼出去的水,自然是属于男方家的人了。虽然现在农村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实际生活中,妇女并没有享受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也使得很多人觉得生养女儿很吃亏,是一种赔本的生意。
此外,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以及婚姻家庭法都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现实各方面的原因,外嫁的女儿对生身父母仍只负道德上的扶养义务,很难履行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小度重新设置。[23]另一方面,女儿外嫁后,也很难实现法律上的继承权。因为广大农村地区都很贫困,农民除了破旧的房屋和一些家具外,并没有什么遗产(动产)。而如果女儿不是嫁在本村的话,房屋、土地等几乎是不能继承的 。[24]而又有谁不想将自己的“产业”延续下去呢?
也就是说小度重新设置,在目前这样的生产方式以及社会结构下,在我们没有消除贫困、消除一些人为的差别之前,农民希望多生甚至一定要生一个男孩,多数情况下的确是情非得已,而不是农民眼光短浅,更不是因为农民愚昧!
3、性别比例失调现象及其存在的问题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中国的男性已经比女性超出4000多万,男性多于女性也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小度重新设置。这种情况是怎么造成的呢?首先,并不是所有第一胎生女孩的农民夫妻都享有第二胎的生育权,即使享有第二胎生育权,也有几年的期限限制,并且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所以绝大多数的农民第一胎都想生男孩;其次,对于第一胎是女孩的夫妻,那么第二胎生育权就是他们在法律上生男孩的最后一次机会了,所以更要想尽办法生出一个男孩。要保证生育下来的是男孩,在技术上是非常简单的事情:一种简单的超声波扫描仪就可以断定胎儿的性别,如果胎儿是女婴,那么就有很多农村妇女采用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方式将女胎堕掉。虽然国家在这方面是有控制的,但仍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中国目前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已经到了非常惊人的地步:199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男女出生性别比例为118比100;2000年的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这种情况一点都没有得到好转,在局部地区反而越演越烈。这就意味着,从总量上看,我国每年至少要多出150万以上的男婴 。[25]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遏制,将是非常危险的,因为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隐含着很多的社会问题:
①与性满足相关的问题小度重新设置。如果这种男女出生性别比例一直继续下去,那么中国每年至少增加150万以上的男子将无法在正常的年龄结婚成家,甚至有的永远不可能娶到妻子。而大量单身汉的存在,就会使得买卖婚姻现象死灰复燃;性犯罪、拐卖妇女犯罪等案件会有所抬头;同时可以肯定,与性需求相关的男同性恋现象不可避免地出现,色情行业将更难以控制、并越来越公开化。
②老夫少妻以及老妻少夫现象都会增多小度重新设置。
我国目前的法定婚龄是:男性22周岁,女性20岁小度重新设置。为了论证以及计算方便,我们先假定所有的20周岁的女人都嫁给22周岁的男人。从2000年开始计算,在这一年里,就有150万个22周岁的男性不能结婚,而且以后的每一年里都有150万个男性不能搭上婚姻的列车——他们只有等那些年龄为19岁的女人都长到20岁时才有可能结上婚。我们又假定2000年多出来的那150万个男人各自通过努力,每年以10万人的速度进入婚姻,那么往后的男女婚龄将是:23比20 ;24比20;25比20…等到2000年多出来的那150万个男人都结成婚的时候,最后那一批的10万个男人已经是37岁了。就是说,即使我们假定每个男人都能够结婚,仍可以推出一大部分的男人要在很长的时间内处于单身状态。因此,老夫少妻现象不可避免。
老夫少妻并不是中国现在特有的现象,但在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下,老夫少妻现象却又必然造成老妻少夫现象小度重新设置。以前面例子说明,如果男性37岁结婚,女性20岁结婚,年龄差距就达17周岁。以男性平均寿命70岁计算,等到男人70岁去世的时候他的配偶才53岁——而且女性的平均寿命又要比男性高出好几岁。这就是说,一方面是大量的年轻男性无法找到女性结婚,而另一方面却有大量的高龄女性处于守寡状态。所以,无论伦理上怎么看待,老妻少夫现象都是不可避免的。
③婚姻关系将更不稳定小度重新设置。这些年来,离婚率急剧上升。当然,婚姻危机并非都是由于男女比例失调造成的,因为在性别比例对称的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婚姻危机。但可以肯定的是,男女比例的失调会使得本来存在的婚姻危机更加严重。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知道,在自然现象上,阴离子与阳离子由于相互的吸引而构成一个个晶体,晶体本身是否稳定,既取决于离子本身的属性、离子相互排列的规则(内因),也同时取决于外界的干扰的能量大小(外因)。我们做个比喻:阳离子代表成年男性,阴离子代表成年女性,晶体代表婚姻。如果社会上的阳离子(成年男性)与阴离子(成年女性)数量是相等的,虽然由于有些离子本身的属性(比如男人女人的道德观、贞节观、责任感)以及它们排列规则的问题(比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可能会使得有些晶体本身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比如婚外恋),甚至导致晶体最终离解(即离婚现象),但是由于缺乏外界引力(诱惑)的存在,阴阳离子结合所构成的所有的晶体(婚姻)至少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因为一个人想从婚姻中解脱出来,除非她(他)不想再婚,否则的话,就必须期待着另外一个婚姻的解体,她(他)才能重新组建成家庭。
而中国目前以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基本情况是:大量的“阳离子”在一个个已经组建的“晶体”外面游移小度重新设置。在这种情况下,阴离子受到外界的诱惑、干扰是不不可避免的。换句话说,男性第三者插足现象将随着男人人口的增加而滋生繁衍并且蔓延;传统的道德观、忠贞观将受到挑战,俗话中所说的“红杏出墙”的情况也将增加;甚至阴离子从原来的晶体中彻底挥发的可能性增大——越来越多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就是一个明证!伴随着这些情况的是:离婚、再婚现象会加剧,男性单亲家庭将增多,而得不到父爱或者母爱的孩子也将增多。
在商品市场中,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商品供给总量大于总需求量,经济学上称之为买方市场——这对消费者更有利,因为消费者选择面更大,更容易得到物廉价美的商品;反之,如果社会总需求量大于商品供给总量就是卖方市场,这时候产家以及商品的经营者就更有利可图小度重新设置。在婚姻关系中也存在男方市场与女方市场的问题。在男性大量多于女性的情况下,显然是女方市场。大量的男性候选人的存在,注定了女性选择面更广,机会更多。一个必然的情况是:女性对婚姻的期望值会更高 。[26]
谁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幸福美满、生活富足安康,这是无可厚非的小度重新设置。但我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存在一个女方市场,从动态上看也并不会给女性带来好处。神圣的婚姻毕竟不同于商品交易,因为从感情需要等方面来说,婚姻本身存在的意义就是在于男女双方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持久性 ![27]而大量的阳性离子的存在只会使得婚姻关系更不可预测,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相互扶助义务更难以履行。人们对婚姻的期待越来越高,但是对婚姻的信任却会越来越低——这些年来不断出现的婚前财产公证就是人们对婚姻不再信任的一个表现。婚前财产公证的隐含目的就是为了离婚做准备,当事人是心知肚明的,只不过彼此心照不宣而已。
三、生育权的重新配置
1.如何进行生育权的原初分配
面临这么多的问题与隐患,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政策进行改革小度重新设置。在现有经济水平的基础上,我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农村的面貌,因此改革必须从生育权的配置方式着手。生育权的配置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以法律授权等形式进行的原初分配,即国家通过法律等方式赋予一定的主体一胎或者一胎以上的生育权;第二,以有偿交换等方式进行的市场配置。目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只包含第一个层次,而没有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生育权。其实在生育权归属界定明确的基础上,允许生育权自由转让 ,[28]既能确保人口的有效控制,又能保障生育自由,并且实现生育权的优化配置,提高人口素质。
当然,要有效地利用市场运行机制,优化生育权的配置,生育权的原初分配也是非常重要的小度重新设置。那么生育权怎么分配呢?考虑到中国现实的国情,我们暂不宜对生育权的原初分配作过大幅度的变动,结合目前的政策,可以作如下规定 :[29]
①原则上一对夫妻只能享有一胎的生育权 ,[30]贫困农村地区的配偶享有两胎的生育权,贫困革命老区以及特别贫困山区的配偶可以考虑赋予三胎的生育权小度重新设置。贫困的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结合国家规定的每年生育人口的总量来确定。除法律有特别限制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生育权,而且应当规定:凡是原初配置的第三胎生育权只享有交易的权利而不能享有自己生育的权利。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也是我们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小度重新设置。我们不能将中国农村地区的贫困都归于历史上的原因,因为历史上中国并没有多少城市,中国农村整体性的贫困与国家政策是相关的。既然国家可以通过立案“西气东输”、“南水北调”,当然也可以对生育权这样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
②在人口特别稀少而自然生存条件又比较好的地区,可以赋予当地的配偶两胎或者三胎的生育权;如果外地的居民移入这样的地区达到若干年限,也可以享有两胎或者三胎的生育权小度重新设置。但法律必须同时规定:这些区域居民的生育权不得进行域外转让——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合理地引导人口的自然流动。比起行政命令来,这种政策既有效得多,又不至于太死板。
③人口比例在全国总人口中比较小的少数民族可以享有两胎的生育权,但是他们第二胎的生育权不得进行本民族外的转让小度重新设置。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享有两胎或者三胎的生育权,他们的生育权转让可以不受本族限制。这一方面是沿袭了目前的相关政策,同时有所改良。
④允许并鼓励特殊群体的配偶多生小度重新设置。我认为可以参考新加坡的做法,鼓励高学历的配偶多生 。[31]不妨这样规定:一方为硕士的配偶可以享受两胎生育权,双方为硕士的配偶享有三胎生育权,一方为博士的配偶可以享受三胎生育权,双方为博士的配偶,其生育权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必须同时规定:凡是因为学历而享受到的本数外的生育权一律不得转让。另外,如果一方配偶是院士的夫妻,其生育权不受法律限制。但法律必须同时规定:第一,院士夫妻本数外的生育权也不得转让;第二,当选院士后离婚的,其再婚后不能享受院士生育特权。院士离婚后复婚的,其生育权不受法律限制。
让高学历者以及院士这两个特殊群体享有生育特权,是否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形式上的确是这样小度重新设置。但这样做既可以树立一种尊重知识的导向 ,[32]实际上又不太可能会增加很多的人口。因为从心理学上说,凡是知识女性都是不太愿意过多生育的;而且就博士夫妇而言,虽然他们的生育权没有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却受到了自然生育年龄以及能力上的限制;院士的原配妻子也基本上都已经过了生育年龄。由于这两个群体人数不多,其本数外的生育权又不能向他人转让,所以这样做绝不会使得人口大量增长。当然,鉴于当前社会上有博士批量生产化、博士头衔荣誉化的趋势,可以对文凭性质做出区分并进行一定的限制,具体办法可以商榷。
我在前面提到,我国现行的生育权制度本来就存在形式上的不平等,各种形式的两胎政策就是明证小度重新设置。人们对现实中的生育特权现已经司空见惯。但是一旦说要赋予院士以及高学历者有生育特权,人们就会说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甚至会被许多人扣上“血统论”的高帽子。如果有人以形式上的不平等而坚决反对生育特权,那我也还是会接受的——只要这样的原则能在社会上贯彻到底!
⑤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人,比如立功的军人或者警察、见义勇为的人、科技上有特殊创新的人等等,如果他们是属于一胎政策范围内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或者第三胎小度重新设置。国家每年可以限定一定的指标(比如一万个名额),并且规定申请截止期限,期限过后由一个民间审议团进行评议然后作出裁决,决定这些名额分配给谁。该审议团在计生委指导下工作,成员不是固定的,可以参照美国挑选陪审团的做法。当然为方便以及节约成本起见,也可以在每年春天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结束后,由一些随机挑选的人大代表来评议。评议结果必须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向全国公开。法律同时规定:这些申请者所获准的本数外的生育权也不得转让。如果这些人中有确系生活困难的(比如立军功的以及一些见义勇为的人或者残疾人士),可以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申请生育补助。申请审批制度可以弥补生育权法律原初分配上的不足。
2.生育权的市场配置
有人认为,生育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对生育权的任何限制或者控制都是侵犯人权小度重新设置。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因为权利毕竟是受到经济关系的制约的。因此,我是坚决主张并支持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人口生育的。但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太过僵化,对人的自由限制过多,强制性规范太多,而选择性规范几乎是没有。虽然中国有重男轻女的传统,但现在有很多城市年轻夫妇或者家庭,想生育一个女孩却生了一个男孩——在现行的框架下他们几乎不能做出任何选择,除非违法。
人口控制与生育自由,这两个问题其实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完全可以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小度重新设置。国家只要实行总量上的控制,把生育权界定明确的归属,然后确定交易的规则,将生育权的配置交给市场就好了,没有必要强求每一个人都一样。所谓生育权的市场配置,简单地说,就是符合条件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相互有偿让度生育权,在赋予当事人选择机会的同时,实现人口控制的目标,达到最佳生育的效果,从而从总体上优化人口并提高民族的整体素质。总的原则是:凡是第一胎的生育权都可以进行有偿转让,本数外的生育权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进行有偿转让。院士以及高学历者本数外的生育权不得转让,其转让本数内的生育权必须同时放弃本数外的生育权。转让费用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受让方必须按照规定向出让方当地政府上缴一定数额的交易税。生育权的原初分配考虑的主要是法律上的公正问题,而市场配置考虑的主要是公民对私权的自由行使问题。相对而言,第一个问题更难处理,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而市场交易的程序则比较容易设置。
根据本人的设想小度重新设置,生育权的市场配置可以作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与限制:
①交易主体的限制小度重新设置。凡是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后并领取准生证的配偶 ,[33]都可以按照法定条件转让自己的生育权。一句话,本数内的生育权转让不受到任何非程序的限制。而受让方也必须是已经结婚的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即受让方购买的目的必须是自己想生育。这样做可以防止一些人购买生育权之后又推向市场来牟取利润。
②交易程序限制小度重新设置。交易必须通过登记等方式来公示,即交易双方必须由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有效的证明,并且到交易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备案,而且所有的案卷都将录入可以有效查询的国家数据库。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有些人“一权多卖”。
③交易费用问题小度重新设置。生育权转让费用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但是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受让方必须将价款存入所指定的银行;出让方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或者酌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支取转让金,比如出让方已经超过自然生育年龄或者做了绝育手术,即已经不再具有生育的能力。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这笔费用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出让方在没有人赡养的情况下老有所保,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某些出让方在消费或者隐匿已取得的转让金后自己又偷偷地生育。
购买方除了按照合同向出让方支付价款外,还要向出让方当地政府上缴累进税金小度重新设置。比如购买第二胎交纳10万元,第三胎20万元,第四胎30万元。具有两胎以上生育权的配偶,以及不能生育的配偶(包括自然不能生育或者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在其转让本数内的生育权以后可以直接领取转让金,受让方向政府缴纳交易税金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地转移给出让方。这样做能够刺激农民出让第一胎的生育权,而这具有很多现实性的意义:第一,增加农民的交易收入;第二,农民能直接拿到钱,就更有参与积极性,而且也有利于农民培养自己第二胎的生孕成长;第三,农民的结婚、生育年龄都相对较早,而鼓励农民转让第一胎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一种晚婚晚孕的效果,因为交易的过程本身就是延缓生育的过程。
交易税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国务院规定上限,且按照经济发展状况每隔3年或者5年审议一次小度重新设置。偏远地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在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可以降低交易税的额度,以吸引大都市里的购买者。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政府所收取的交易税金必须用在特定的用途上小度重新设置。可以考虑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这些钱用在农村那些没有儿女或者没有儿子的老人的老保上面,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农民转让生育权的顾虑。
④供求关系问题小度重新设置。因为生育权的转让要进行登记,所以国家更容易控制人口的生育,使得计划生育名副其实。当然如果出让方太多就会降低转让金,这样农民就不会愿意出让生育权了。因此国家必须从供给总量上进行控制,也就是控制上市指标。控制方式除了我在原初配置中所提到的控制交易主体外,还可以对有权转让主体进行一定方式的限制。比如,规定第二胎的生育权转让必须在第一胎出生后的若干年后才能进行——可以规定3年或者5年的限制期限。当然如果夫妇双方是属于晚婚晚育的,可以适当缩短限制期限。如果转让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也可以不受期限限制。
生育的市场配置除了上述几个问题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遇到其他一些技术性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小度重新设置。下面我就谈谈生育权转让过程中人们可能会疑惑或者担心的几个技术性问题。
第一,如何处理转让生育权后自己又想生育的问题小度重新设置。对这种情况原则上不作限制,如果出让方自己还享有本数外的生育权,可以在领取准生证后直接生育;如果出让方自己已经不再享有生育权,可以向他人购买 。[34]
第二,如何处理转让生育权后又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问题小度重新设置。其实,对这个问题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出让方在出让自己的生育权后仍可以向其他人购买生育权,所以一般不会发生计划外生育的问题,即使在农村也是这样。理由是:如果他们没有做绝育手术,他们在转让自己的生育权后并不可能得到转让费,因为那笔钱已经存入指定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支取的。他们不但得不到钱,还要受到计划外生育的惩罚,有谁会这样做呢?如果他们已经做了绝育手术,那么他们也不可能再生育了。当然现在绝育后也可以做复合手术,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对非法的绝育复合手术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罚,所以一般医生是不敢做这样的事情的;而当事人自己通常是做不到的,这毕竟比起做B超要难得多。
第三,购买生育权后的出让问题小度重新设置。购买生育权原则上只能自己生育,但在有些时候会发生购买生育权后不能行使实际权利的情形。比如,权利主体丧失自然生育能力,配偶一方意外死亡,配偶中一方或者双方得了医学上禁止生育的疾病等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原受让方可以成为出让方。一般情况下,我们也不必担心有些配偶会利用这种情况来牟取利润,因为购买的时候是要缴纳交易税金的,而这些人转让生育权的时候并不能得到交易税金,所以即使前后两次的买卖会有差价,也不太可能会超过原来的税金。但为了彻底防止例外情形发生,可以限制这种转让的次数。
第四,离婚与再婚中的生育权问题小度重新设置。这个问题也并不复杂,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将生育权市值评估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来对待。在共有财产的分割方面,人民法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操作起来应该不会有太多的问题。再婚中的生育权问题,目前相关政策已经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进行完善。
此外,出让方转让自己的生育权后就视为自己的生育权已经实现,按照目前的政策,不具有收养主体的资格小度重新设置。如果一胎生有两个或者三个子女的,视为本数外的生育权已经成就,不具有再进行转让的资格。
在生育权的交易中,可能还会存在其他技术性的问题,但我认为这都是可以解决的小度重新设置。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生育权的交易在形式上只是一种准生证的买卖,因此并不会涉及到伦理等问题。
四、结束语
2000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描绘了我国人口的现状与前景,其前景并不乐观小度重新设置。大多数学者对我国未来50年人口的预测或者统计也持悲观论调。不过所有的预测与统计都是建立在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的基础上的。只要政府改变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而采取更灵活的措施,重新确定目标与原则,制定更详细的行动纲领,并且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完全可以在控制人口总量的基础上实现人口质量的飞跃。
如果我的提议被采纳小度重新设置,至少可以产生如下积极影响:
①有利于增加贫困地区农民的收入,减缓贫富分化,减少城乡差别,减少社会矛盾,加速城市化进程与农业现代化速度小度重新设置。就这一点而言,目前没有比这更便捷的方法了。如果我提出的生育政策能够被采纳,中国的农村劳动力就能够得到真正的解放,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与农业现代化速度都将加快 。[35]在法律上配置给贫困地区的农民两胎或者三胎的生育权,同时又允许并且鼓励他们转让自己的生育权,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手段,也可以弥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的现象。
②有利于改善男女比例失衡的状况小度重新设置。首先,生育权的转让可以使得贫困的农民得到一笔不小的交易金,只要农民能看到自己的下一代有不再成为农民的可能,他们就会去好好地培养自己的女儿,并非一定要生男孩不可。其次,我在前面提到,政府可以将从生育权购买方那里收取来的交易税金用来保障农村老人的生老病死,这是一种“以生养生” 的办法,政府并不需要投入,而农民却再也没有了“老来之忧”,当然也就不会坚决要生一个男孩了。更重要的是:我们完全可以用权利交易的等方式来调整男女比例结构。可以这样规定:享有本数外生育权的无交易权主体,如果其第一胎是女孩而去做了绝育手术,国家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享有本数外生育权的有权交易主体(主要指的就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如果其第一胎是女孩而去做了绝育手术,在其转让自己的第二胎生育权之后,不但可以直接领取转让金,政府还可以将从受让方手中取得的交易税金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出让方;享有本数外生育权的有权交易主体,如果其第一胎是女孩而没有做绝育手术,其转让第二胎生育权的时间不受限制,但如果其第一胎是男孩而没有做绝育手术,可以规定3年或者5年的期限。我相信这些交易程序的设置,并辅以其他保障措施,完全是可以扭转男女比例失衡的状况的,与此相关的困扰与隐患也就消失了。
③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小度重新设置。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之一,五千年的文明足以让每一个炎黄子孙感到骄傲。但是,民族素质在具体的某个时期而言,应该是指这个时期每一个具体国民的个体素质的抽象总和。从这个角度上说,我国的现状并不喜人。国民素质的提高,除了教育,恐怕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了。
谁都会说“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但做起来却很难小度重新设置。从国家方面来看,不了了之的211工程,说明我们政府主观上还没有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在客观上,恐怕短时间内也不太可能会有更大的作为。从民众方面来看,一方面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父母每年花去数万元人民币,将自己的独生儿女送到国外的中学或者大学里读书;而另一方面却仍有大量嗷嗷待哺的农村儿童被排斥在知识的殿堂之外,为了生存而挣扎——靠同情的眼泪凝聚而成的希望工程的捐款,对于那么多的等待救助的人来说无异于是杯水车薪!可是如果他们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又有一代人将被历史所淘汰。作为一个国家来说,不能总依靠富裕的人发扬爱心来填补这么大的反差。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应当具备更高尚的道德情操,道德的力量不可忽视;但对于一些普遍性存在的问题,我想确立良好的法治要比发扬高尚的道德强得多。如果我的提议被采纳,我们可以预计:在生育权合理分配的基础上,只要允许生育权作为一种资源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一定能实现人口生育的优化配置,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生活在文化水平与生活水平更高的家庭里的孩子增多了,而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孩子减少了,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何况原来贫困家庭的子女也可以因此而受到更好的教育。就是说,我们可以在人口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造就出更有文化、更有素质的下一代,我们完全能够在一个比较短的时期内从总体上提高人口的素质。这样一来,与人口相关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中国的脚步会更加轻快!
作者简介:徐绪辉•徐言,本名徐绪辉,简名徐言,法学博士,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小度重新设置。xuxuhui@126.com
备注:本文曾获得北京大学法学院2003年挑战杯论文竞赛二等奖小度重新设置。2003年“非典”期间,在农园食堂吃饭遇见温家宝,当晚给他寄了这篇文章,后来收到了国家计生委的电子邮件,说信件已被转发,他们在研究中。这几年,我看到了国家对农村只生一胎女娃的家庭实行了补助制度(或说鼓励措施),但我认为这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觉得本文还有现实意义,故发表在网络上,希望引发人们的探讨。
[1]《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前言
[2]1957年2月,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马寅初就“控制人口”问题发表了自己的主张∶“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如果不把人口列入计划之内,不能控制人口,不能实行计划生育,那就不成其为计划经济小度重新设置。”
[3]现在的夫妻也可以决定什么时候生育,但我说的是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张三与李四结婚,两个人都很年轻,因经济上的困难暂时不想生育,他们可以将自己的生育指标转让给已有一个孩子的王五夫妻,等到自己有钱的时候再从第三人那里购买生育指标小度重新设置。这种做法不会在总量上增加人口,却对大家都有好处。
[4]2001年末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仍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哪些夫妻具有生育两胎的权利,所以现行的两胎政策并不会有多大改变小度重新设置。
[5]比如,“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小度重新设置。
[6]比如,几乎所有的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以及“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胎等等都是典型的传宗接代政策小度重新设置。另外,农村夫妇的第一胎若是女孩,可以在一定时限后申请生育第二胎,这种政策既考虑了劳动力因素,又是对传宗接代观念的默认。
[7]比如,双方均为农民并只生育1个女孩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小度重新设置。
[8]比如,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小度重新设置。
[9]比如,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生产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井下生产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以及对待归侨、侨眷以及在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所实行的特殊政策都有身份上的因素小度重新设置。
[10]比如,第一胎是非遗传性残障儿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小度重新设置。
[11]各省市自治区的《生育条例》多数规定了一定区域的农民夫妇第一胎是女儿的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二胎:比如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生育第二胎;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小度重新设置。
[12]古今中外为了劳动力而鼓励生育的法令比比皆是小度重新设置。
[13]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不只是养活一个人口的生活本身所需要的费用,也包括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小度重新设置。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规定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以及“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二十六条)对于农民夫妻来说几乎是毫无意义的小度重新设置。城市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好,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城市居民素质更高,而是在于国家能够支配城市居民的工资、奖金、单位分配的住房、公职以及各种福利保障。如果有一天农民对国家也都有了这样的依赖,那么,我相信,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肯定就好展开了!
[15]这一节的研究分析只不过是本人在农村多年的生活所见所闻的记录整理总结而已小度重新设置。
[16]在北大南门、人大东门以及海淀图书城等地小度重新设置,随时会迎上一个抱小孩或者腆着肚子的妇女,边走边问:“软件要吗?毛片要吗?毕业证要吗?”
[17]2001年末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4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小度重新设置。但我很怀疑这条法律的实施会非常有效。
[18]收养是不同于我前面提到的“寄养”的,因为从时间以及主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小度重新设置。当然也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委托合同”,因为许多收养的人被父母领回后,仍然与收养人保持“走动关系”,即成了新的亲戚关系。
[19]据我生活的经验,浙江、江西等地的乡俗在80年代中期以前还是非常排斥婚前怀孕的,那时候如果迎亲的新娘怀孕在身,父母都是要教育小孩子远远避开的,以免染上“背时的晦气”小度重新设置。
[20]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我认为这种做法是有法理上的依据的,但是在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框架下,它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对于富人来说变成了对计划外生育的默许,就像对三陪人员收税一样;而对于穷人来说,仍然是一种变相的长期罚款小度重新设置。
[21]现在农村里的女儿越嫁越近了,甚至出现亲联亲现象,这是又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小度重新设置。
[22]我必须向一些没有农村生活经验的人指出:在农村里,你是找不到公厕的小度重新设置。即使有一个公用的茅坑,老头老太也不能半夜起床去如厕。家里一般都有马桶,但不是抽水的,必须每隔几日就要担到地里去浇菜。
[23]由于农活以及交通各方面的原因,外嫁的女儿很难照顾年迈的父母小度重新设置。由外嫁的女儿出钱将父母送进敬老院或者请保姆服侍那是更遥远的事情了。
[24]自留地等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但在农村是一代一代延续使用的,而外嫁的女儿是带不走的小度重新设置。农村里也没有城市里那样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以房屋之类的财产对外嫁的女儿来说意义也不大。
[25]在有关人口统计方面,官方数字与一些民间估计数据以及一些学者的统计存在很大的差异小度重新设置。有些数据显示,每年至少多出170万个男婴,我在文中取保守数据。
[26]女性对婚姻的期望值会更高只不过是一种委婉的说法而已,更准确的说法是女人对男人的期待会更高:比如身材高、学历高、收入高、地位高等小度重新设置。
[27]我不是在创设一个道德标准,只是在解释客观真理小度重新设置。虽然有很多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感情而缔结,但是没有人不期待自己的婚姻充满温馨。尽管有人可以从婚外恋中寻找感情的慰藉,但那毕竟不是婚姻;尽管有人可以为了感情需要再爱一次,也许从某个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离婚)可以缔结一个新的美满的婚姻,但无论如何也无法否认原来的婚姻是一种失败;另一方面,从感情上说,新的婚姻的意义仍然是在于它本身的存在及延续。
[28]生育权的转让在形式上只是一种准生证的买卖,因此并不会涉及到伦理等问题小度重新设置。
[29]这里只是提供一种设想,生育权具体怎么分配,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决定小度重新设置。但应该坚持一个原则,既要考虑到法律形式上的公正,更要考虑到法律实体上的正义;既能有效控制人口,更能提高中国人口的总体素质,因为这才是中国计划生育的根本目的,也是生育权配置的终极目标。
[30]为保障有效生育,第一胎是非遗传性残障儿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小度重新设置。
[31]早在80年代初期,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就号召文化程度较高的夫妇尽量多生孩子小度重新设置。
[32]就像国家 亲自给一两位科学家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巨额奖金,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主要是树立一种导向,这是必要的小度重新设置。
[33]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要讨论起同性恋者等人的生育权,但目前暂不宜规定在生育政策中小度重新设置。
[34]其实对于后一种情况,理性的主体一般是不会这样做的,因为购买生育权除了要向当事人支付费用外,还要交纳税金小度重新设置。通常情况下,两项支出的费用要比他们第一次转让生育权所得的转让金高。
[35]我想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农业机械化的缓慢进程存在着人为的因素小度重新设置。比如,在一个村子里,有500口人,500亩田,100个成年劳动力,每一个劳动力用最原始的劳动工具耕种5亩田,养活一个5口人的家。这些劳动力都是够累的了,也仅能维持一家的温饱而已。如果现在采用机械化,一个劳动力就能够耕作500亩田,那么其他99个劳动力就得赋闲,其他495口人的吃饭就成问题,这99个劳动力就必然涌进城市,这样一来,各种矛盾将接踵而至……因此,中国目前的农业机械化缺乏的不是技术条件,而是社会条件。